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各部门(单元)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部门(单元)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单元)在公开信息时,需明确信息的属性和公开的范围及途径。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五)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六)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及计划,考试录取规定和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办法,考生成绩、录取名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与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七)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九)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课程开设情况、教学计划,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十)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十一)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
(十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三)学风建设及学术规范情况,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十四)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情况,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十五)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学校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学校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酌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有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履行高校管理教学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指南,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和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元)应当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上位法及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部门(单元)实际情况,制定各部门(单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依法公开本部门(单元)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三)管理、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单元)公开的学校信息;
(四)协助党政办公室办理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元)应当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本部门(单元)各项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元)应当明确本部门(单元)信息公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阅学校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当汇编成册,置于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单元)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的,可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党政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
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相应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元)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相应的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党政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元)或院系,应与相关部门(单元)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单元)负责人为本部门(单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元)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保密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公开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部门(单元)负责信息的初审工作,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
(二)各部门(单元)初审认为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报送保密办公室复审,保密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复审认为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常态化跟进做好信息公开事项舆情风险预判、诊断、监测和防控工作,确保信息公开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有效规避化解潜在舆情风险。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监督。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每年定期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并在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纪检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单元)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单元),各学院、书院、研究院,及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